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年來,中小型企業已經感受到為遵循會計準則的負擔越來越沉重,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已開始著手從事一些較複雜的交易,部分的負擔則是導因於針對公開發行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會計準則之適用範圍,逐漸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開始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財務報導準則進行研擬,並於2007年2月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草案。
該草案係以IFRSs為基礎,針對規模較小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發展的一套簡化的會計準則,相較於完整的IFRSs,該草案已減少了85%的會計規範,這將使投資人首次可在有限之成本下,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績效,與國際上其他公司在相同基礎上進行比較。
由於全球市場漸趨整合,愈來愈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跨國交易,以及因為商業理由或資金成本較低而欲尋求國外資金。一套一致採用的會計準則不僅是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更能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受惠。
提出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目的係使企業編製一般目的財務報表所提供的資訊,能對各方面的財務報表使用者作成經濟決策時有幫助;其他好處是減少目前已將針對公開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準則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擔,同時可以協助改善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導的品質,並節省各國現正擬訂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準則之專業機構的成本。
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適用對象係針對其有價證券非於公開市場發行的企業,若該企業已於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或係替眾多外部人託管資產,例如銀行及保險公司等,則必須採用IFRSs。此定義將避免測試企業的量化規模,而是採用公開責任原則。
此草案的內容大約有250頁,儘管相較於2700頁的IFRSs(2008年版)已大幅減少,但仍有人質疑這250頁的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仍負擔過重。事實上,對於欲以財務資訊進行放款、投資和捐助資金的決策者而言,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正是為這類型的財報使用者所制定。
依據IASB的意見,小型公開上市公司不適用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因上市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皆向廣泛外部投資者尋求資本,這些外部投資者未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也沒有能力去獲取其所須資訊。IFRSs是為了迎合公開資本市場的需要所制定;儘管許多上市公司少於100名僱員,以規模而言確實是屬於小型公司,但並非IASB所定義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發展此草案的第一步,係汲取IASB發布的「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的基本概念及IRSs所規定的原則與指引,再經評估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後進行適當修正。主要分為下列五種修正類型:刪除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較不攸關的主題;對於一些特定情況,IFRSs中提供數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式,但在此草案中只有一種處理方式可供使用;簡化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原則;簡化財務報表中所須揭露內容;全部準則以簡單易懂的英語編寫以使其容易理解。(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