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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認定,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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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台財稅字第09704111310號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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