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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列費用 須以其他收入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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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列費用 須以其他收入沖回已認列費用
  • 2009-04-28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補充解釋令,如果員工拋棄分紅,或董監事拋棄酬勞,公司必須將已經認列的費用,以認列為「其他收入」的方式沖回。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財政部在96年9月11日的解釋令規定,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分配給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先估計可能發放的金額,在當年就認列為費用。

     等到次年度股東會決議的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財政部表示,公司如已認列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費用,後來員工或董監事拋棄或因超過請求權時效,沒有去領取股票,產生公司實際沒有支付費用,卻享受費用認列,公司租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發布補充解釋,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後來因為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的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請求權消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如公司以後真的有再給付出去,可以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