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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賠雷曼債損失 將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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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8.11.26
銀行賠雷曼債損失 將可抵稅
【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

 雷曼兄弟連動債,銀行買單損失報稅時可認列!為讓銀行加速處理雷曼兄弟連動債糾紛、儘可能與投資人和解,金管會主委陳樹25日承諾,會積極與財政部協商,爭取銀行和解的損失,報稅時可當一般損失或費用扣除;而金管會要求信託公會、銀行公會在12月2日前,訂出處理雷曼兄弟結構債的統一原則或方案。

 面對國內5.1萬位投資人,投資有400億元的雷曼兄弟結構債,金管會首先要求9月1日以後銷售的部分,約有3億多元,銀行要全額理賠,這部分幾乎已處理完畢;其次是連動債跌破下檔保護時未通知客戶、未落實執行充分了解客戶程序,及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金管會「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

 另外,如閉鎖期落在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之後者,因為期間有6個月到2星期不等,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等討論如何解決,陳樹強調,希望銀行以較「彈性、寬容」考量,來處理雷曼兄弟結構債問題,積極與客戶和解,以解決問題為導向。

 但陳樹也強調,雷曼兄弟結構債與其他結構債要切割處理,不是所有結構債都是同一標準,主要是雷曼兄弟已聲請破產保護,其餘結構債,投資人在投資時,也必須承擔部分的投資損失風險,銷售有瑕疵部分才是銀行來負責。

 為鼓勵銀行趕快解決雷曼兄弟結構債問題,陳樹也承諾,這些與民眾和解的金額、損失,在報稅時將可列為一般損失、費用,可自進項扣除,減少銀行所得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