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Bloomberg對台灣各產業前30大企業,於97年4月至98年3月間市值總額的趨勢分析顯示,房地產、銀行、保險及汽車業降幅約60%到70%,科技、消費品及礦業降幅約50%到60% ,零售業也下降約40%到50%。面對不景氣時代,企業除了增加自身在產業中的競爭力外,若能透過現行的租稅優惠措施,以減少稅負或強化與供應商的議價能力,將有助於提升公司獲利及減少現金流出。
一、減少賦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條文即將在98年底落日,接替該條例的產業創新條例,及因應所得稅制改革所研擬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日前已經行政院通過。政府為鼓勵企業擴大投資,在1月23日公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的新增投資也可適用五年免稅。換句話說,製造業及製造技術服務業在97年7 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的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金額,達最低門檻50萬元及10萬元者,可在核准的投資總額內,抵減新增的免稅所得產生的所得稅。
二、提升與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現行租稅優惠措施中共有三項可降低供應商的稅賦負擔,若提醒供應商善加運用,可提升自身與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1.所得稅法第4條21款: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所得稅法第25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本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申請核准適用3.75%或2.5%的營利所得稅率。
3.國際租稅協定:台灣與16國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13國簽有單項海空運輸租稅協定,若符合租稅協定所列的條件時,公司所得稅、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可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