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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波》清算申報逾時 盈虧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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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波》清算申報逾時 盈虧不能互抵
 

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關廠歇業家數攀升,財政部提醒企業,若不得已吹起熄燈號,切記要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決算與清算申報,以免喪失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資格,反而要多補繳一筆稅金。

南部就有一家業者,只因為晚了半個月辦理決算與清算申報,結果卻因逾越法定申報期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該經營特殊螺絲製造的公司,去(96)年11月解散,國稅局日前查核其清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清算所得400餘萬元,要求扣除前五年核定虧損額2,000餘萬元,清算課稅所得申報為零元。

但是,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歷年來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也確有前五年虧損尚未扣除額2,000餘萬元,但該公司是在97年5月31日清算結束,依照規定應在97年6月30日之前,辦理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