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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流OBU 營所稅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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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流OBU 營所稅不能免
  • 2009-05-06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呂雪彗/台北報導】

     財政部同意,為配合金管會提出資產管理中心方案,97年7月底以前匯出的海外資金,從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立法生效實施之後的2年內,從國外匯回的資金,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專戶中,個人免徵利息所得稅、遺產贈與稅;OBU銀行業者,免徵營業稅、印花稅。

     前金管會主委陳樹時已草擬好「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並送到行政院,陳樹下台後,草案被退回。

     金管會主委陳冲上任後,金管會、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在2月開會討論,財政部同意的免稅範圍、對象、條件,都和陳樹時的版本相同。但金管會的要求更大、更優惠,包括:1、免稅時間拉長為「3年」,在3年內海外資金匯回都可適用。2、存在境內分行「DBU」帳戶內,亦可以免徵上述的稅負。3、海外所得免稅;4、法人投資所得免稅;5、全部的投資所得都免稅。

     但財政部不接受,所以以兩案並陳方式送行政院決定。金管會4/29已將條例草案送到行政院,希望在下會期完成立法。

     在營所稅部分,財政部無法接受的理由是因為營利事業是全球所得課稅,所以台商法人匯回的資金,營所稅不能免徵。

     個人綜所稅部分,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規定,外國人存在OBU的利息所得,可以免稅,但本國人的利息所得要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說,台商自然人匯回海外資金存在OBU帳戶,且停留滿4年,利息所得可以免稅。但如果不滿4年,就要追補所得稅。至於租賃所得、股利所得、債券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皆要課徵個人綜所稅。

     營業稅和印花稅部分,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4和15條規定,OBU銀行吸收外國人存款,免徵營業稅,使用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是和國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的交易和契約,要課營業稅和印花稅。

     OBU銀行業者對這些海外匯回資金提供勞務服務的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訂立的契約收據等等,也免徵印花稅。

     但假設台商存在OBU銀行的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如果後來台商賣掉房子,要課營業稅;買賣房子要課印花稅。

     遺產及贈與稅方面,許虞哲表示,專戶持有人無論何時去世,存在OBU和DBU的本金,均免納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資金停留8年以上,第一次辦理移轉時,本金可免贈與稅。孳息部分,因為難以控管,不能免徵遺產稅、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