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與台北市國稅局間的所得稅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對辜成允敗訴的判決,發回該法院另為適法判決。此一判決結果,讓辜成允在訴訟上扳回一城,可望獲得免罰420萬稅款的結果。
民國90年間,辜成允以台泥的法人代表,擔任達和環保公司負責人時,該公司分別在90年1月10日、9月7日及11月16日,前後3次共給付香港光鈦公司調查服務費用2,100萬元,沒有依所得法規定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共計42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主張該局主動查獲此事,開單要求辜成允補繳應扣未扣稅款420萬元,並以補繳稅款是屬於經稽徵機關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後,才開始補報繳,因此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的罰鍰計為420萬元。
但辜成允認為,補稅一事是在稅務機關開單前,就已主動補報繳稅,依稅法規定不應受罰。國稅局則主張,該局開單在先,辜成允自然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而可以免罰的要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6年4月4日採納國稅局的主張,判決辜成允敗訴。不過辜成允上訴後,獲得翻案。
因為,國稅局雖然在92年6月16日函請所屬中南稽徵所稅法規定辦理,該所隨後在92年6月25日函請辜成允限期補繳並補報扣繳憑單。可是,辜成允在92年6月26日就已補報繳該等稅款及其扣繳憑單;而當時,由中南稽徵所在92年6月25日發送出來的補稅公函,還沒有送達到辜成允府上,辜成允根本不知道國稅局已對他開單追繳及處罰。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辜成允是主動補稅,而不是遭國稅局發現並發函補稅前就以完稅,符合稅捐稽徵法免罰的要件。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對辜成允敗訴的判決,發回該法院另為適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