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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賠本逾50萬 需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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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賠本逾50萬 需提證明
  • 2009-05-11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97年第4季以後出口變化劇烈,常聞台灣廠商賠本賣的情形,中區國稅局表示,列報外銷損失,每筆損失逾50萬元以上,要取得並保存相關的證據,做為外銷損失的證明。如果商品暇疵的賠償款,也要能提出合約證明責任歸屬,否則列報外銷損失恐將遭剔除、補稅。

     中國稅局表示,外銷損失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要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