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虧互抵很好用,但要符合條件。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本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的業務,必須二者都要核實記帳,才能盈虧互抵,降低所得稅。
舉例,王建築師同時具有技師資格,分別成立二家事務所。94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建築師業務部分,依法設帳,虧損60萬元。技師業務部分,沒有設置帳簿,依財政部訂定的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50萬元。王君主張二個執行業務所得的盈虧互抵,沒有所得,不要繳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適用盈虧互抵時,只能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王君的技師執業所得因不是查帳核定,不能適用盈虧互抵。這是為了避免有人為操作,做租稅規劃,所以凡是盈虧互抵,例如,夫妻二人都是會計師,各自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定要各自設帳,二人才能的執行業務所得才能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