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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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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今年疫情趨緩後,許多學生開始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會給付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境內銷售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J校給付甲營業人新臺幣10,000元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更新日期:11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