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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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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及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診所諮詢減重療程,除支付屬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診所購買運動器材及保健食品與運動諮詢課程。經該局查明,該等器材、食品及課程之銷售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因A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除應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尚有上開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1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