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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贈與4,000萬 連補帶罰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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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贈與4,000萬 連補帶罰2,000萬
 

台北市一位甲君主張為兒子購買股票,而贈與4,000萬元,但因資金移轉後並未立刻購買股票,被國稅局認定是漏報贈與,雖然提起復查時主張只是借用兒子證券戶投資股票,仍被連補稅帶罰款共2,000萬餘元。

甲君93年度將其銀行帳戶存款4,000萬餘元轉入兒子乙君的銀行帳戶,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甲君主張,移轉4,000萬餘元到兒子戶頭是為了替兒子購買股票,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屬於視同贈與行為,只要補課贈與稅,不用加罰。

但國稅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資金轉入甲君兒子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票,而是供作長時間陸續購買,顯然這筆資金是由乙君受贈後自行運用,因此認定甲君贈金4,000萬餘元給乙君,符合贈與要件,改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2,000萬餘元。

甲君不服,復查時改主張資金雖存入兒子銀行帳戶,但只是借用兒子的證券戶及股款交割帳戶,下單買賣仍由自己親自操作,而且證券股款交割帳戶的金融卡及存摺皆由甲君保管,並非贈與行為,但因未能提示資料證明,被國稅局駁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屬於要課贈與稅的「贈與行為」,漏報贈與除補稅外,還會加處漏稅額一倍的罰款;但若是「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則是「以贈與論」,只要課稅不會處罰。因此,按甲君一開始的主張,資金是用來替兒子買股票,對甲君的稅負較為有利,不過因購買股票的行為並未立刻發生,仍被國稅局以漏報贈與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