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
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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