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或吊扣牌照車輛騎上路,遭到稅捐機關與監理所「一案兩罰」的車主,即將可以退還罰款。初步統計,全台約有接近萬個車主,可獲退95年2月5日至98年3月26日間,遭重複處罰的罰款。
據指出,退稅原則將在財政部長李述德批核後,交由稅捐機關與監理所分別主動退還。未來包括報廢、繳銷等牌照,再行駛道路被查獲,將只擇一從重處罰,不再出現同一行為被罰二次的現象。
行政罰法對於行政裁罰有一事不兩罰原則,但是財政部與監理機關長久以來,針對因為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道路被查獲的違規案件,仍由稅捐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處二倍罰鍰,另外監理機關則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台幣3,600元到1.08萬元的罰款。
以1200c.c的自用小客車為例,其牌照稅為4,320元,假設車牌被吊銷後,車主仍行使公共道路,被查獲後,稅捐機關按其牌照稅處二倍罰鍰,車主需向稅捐機關繳交8,640元罰鍰;監理機關則再依同一行為處3,600到1.08萬元不等的罰款,形成一事兩罰。
財政部已與監理機關達成共識,在今(98)年3月26日使用牌照稅法與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發布後,吊銷、註銷或報停等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已不再重複處罰,但在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後,已被重複處罰的案件,也應給予退還罰款補償。
財政部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主動退稅。依據目前所擬的退還罰鍰原則,凡是罰鍰低於超過1.08萬元部分,將由稅捐處主動清查並退還車主已繳納罰鍰; 若罰鍰超過1.08萬元者,則由監理所清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