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