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臺灣進入高齡化社會,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長輩接續過世,有短期內繼承自配偶或上一代父母之財產,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