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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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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已發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更新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