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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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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之項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寵物用品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該公司對於存貨係採永續盤存制,惟查其列報之商品盤損品項為寵物墊及寵物架,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前揭規定,爰予以剔除所列報之商品盤損,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更新日期:1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