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
修正本部106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
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規定 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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