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國內學生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給付該營業人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自國外學校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甲營業人取得國外J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新臺幣10,000元,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