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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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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