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是第2年辦理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申報,去年部分營利事業因未於申報期限內檢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亦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提示,致影響其CFC盈餘之計算及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CF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倘無法依限提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需依限檢附前開文據,始得選擇適用「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當年度盈餘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申報CFC損益時,查得甲公司雖於結算申報時,列報其投資之CFC A公司112年度虧損600萬元,但因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CFC 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 A公司之財務報表供國稅局查核,依CFC辦法規定,甲公司於認列CFC投資收益時,該CFC A公司虧損數額於未來10年內無法自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隨著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進入尾聲,營利事業如未能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如期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選擇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申請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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