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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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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持有股份時,雖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10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0股,取得成本合計5,000,000元,嗣於112年間以每股400元出售全部持股予乙君,成交價額20,000,000元,必要費用100,000元,因A公司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免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股份轉讓價額20,000,000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5,000,000元及必要費用100,000元,將財產交易所得14,900,000元併入其個人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1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