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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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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4625日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

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625

         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 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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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819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