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
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
一、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 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 救濟確定日。
二、 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 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 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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