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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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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日前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之。

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該部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