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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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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47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

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730

         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

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 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 24條之5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莊翠雲

網站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02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