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
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
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 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 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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