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的報名費、考試費,免課營業稅,如果有被課繳營業稅者,可獲全額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的各種考試,所收取和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收入,因為我國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應考人參加考試和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不同,不必負擔消費稅,所以財政部在96年7月18日核釋過,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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