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有符合規定之情事外,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合併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所得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得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所列情形,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分居倘無前揭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課稅年度亦非結婚或離婚者,如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有漏報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前開認定標準所列雙方得各自辦理申報情形適用之課稅年度,說明如下: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配偶因婚姻不睦,112年起雙方協議分居,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且均未填寫配偶資料,經該局查得,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因經常爭吵感情不佳,故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本人所得,並非故意分開申報云云。經該局以本件不符合認定標準所列各項情形,不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原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為由,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除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外,均應依法合併申報,切勿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俾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更新日期:1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