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而上開規定之扣除額,依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此財政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至於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君(106年11月1日出生)1名,其扣除額之計算除每人可扣除的56萬元外,因乙君於甲君死亡日距離18歲成年(124年11月1日)還有10年又4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11年,加扣之扣除額為616萬元(56萬元×11年),故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672萬元(56萬元+616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宜注意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