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下稱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下稱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
財政部說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經洽國家住都中心監督機關內政部意見、參考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該中心依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視同政府機關。考量興辦社會住宅是政府推動住宅政策之重要政策工具,國家住都中心取得公有房屋興辦社會住宅具高度公益性,社會住宅雖為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惟與本條款但書所稱供營業用之情形尚有不同。該部爰發布解釋令,國家住都中心以取得公有房屋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得比照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減輕該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的賦稅負擔,以協助弱勢民眾住的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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