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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也可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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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遺產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如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惟因繼承人無法會同繳納稅款,致未能於地政機關規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45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子女B君、C君等3人,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會同繳納稅款,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150萬元(450萬元×1/3)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