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1930號
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自113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41930號
一、 核定新增下列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款所定,不計入房屋稅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 差別稅率之房屋: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 住宿之房屋:
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3、 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4、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條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 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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