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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放寬發債規定 報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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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放寬發債規定 報政院審查
  • 2009-06-02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公司法將放寬對無擔保公司債的規定。若公司發生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均永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經濟部修正條文,將放寬至3年內不得發行。

     公司法同時將修正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再採限制連記法,保護小股東權益。

     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昨日表示,商業司今年以來陸續檢討修正公司法部分草案,近日也已呈報至行政院。

     根據公司法249條規定,「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以了結者。」公司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新修正條文則增設「自了結日起3年內」。意即由永久不得發行公司債放寬至清償後的3年內不得發行。

     高靜遠指出,公司法規定均永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對於清償後努力改善公司經營體質而成為穩定健全營運公司,似有不公之處。又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需向證券主管機關審查,進行把關,應可排除不良公司。

     為讓少數股東有當選董事機會,公司法修正草案將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之。高靜遠強調說,如此一來,可保證多數與少數股東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