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元-198,000元×6.5年-(398,000元×6.5年-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