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
核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自118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
本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修正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二)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三)攤販。(四)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並自118年1月1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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