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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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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41219日台財稅字第11400691940

訂定「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1219

         台財稅字第11400691940

訂定「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莊翠雲


網站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36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