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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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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5114日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114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莊翠雲

 

 

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 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 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網站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99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