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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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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5114日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1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114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1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莊翠雲

 

 

一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百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 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網站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99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