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
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
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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