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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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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555日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55

         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
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
  
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部  長 莊翠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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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35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