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經濟部民國115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13770號;經產字第11551011270號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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