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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課稅區營業稅 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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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課稅區營業稅 適用零稅率
  • 2009-06-11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的物流中心生產的保稅貨物,因為國外客戶訂購並指定貨物要交給指定的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在91年6月6日及96年12月20日發布的2個解釋令,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的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由於上述解釋令對農業科技園區內的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並不適用,為保稅區營業人一致性之課稅原則,財政部參酌賦改會研究報告建議,發布補充解釋令,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依關稅法核准設立之物流中心業者的交易形態相同,如果取得外匯收入,營業稅也是零稅率。

     為界定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劃一租稅優惠措施,財政部已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稅區營業人是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的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至課稅區營業人則是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