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0)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准許企業在台設置營運總部可以享有最低1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國庫並沒有額外增加稅收損失,「未必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不過,他也強調,未來將在訂定營運總部適用條件時,必須在條件上設限,適用低稅率的產業,必須符合特定的產業發展目標。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則說,選擇適用15%低稅率的營運總部,不能重複享有額外功能性減免,未來考慮訂定一定期間內一經選擇不得變更的防止利潤操控條款。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通過產創條例,國內外企業在台灣設置一定規模的營運總部,可享有營所稅最高稅率15%的優惠,但不得適用條例中其他租稅減免的優惠。
企業也可選擇按20%的營所稅課稅,但是在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的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權利金的所得,以及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享有免徵營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