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內容
|
效益影響
|
97.8.6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
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稅率。
|
促進期貨買氣,提高期貨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
97.8.13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4條
提高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確定罰鍰金額標準,增訂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
|
1.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2.解除及註銷列管案件34,468件。
|
97.11.26菸酒稅法第21條
專賣米酒超過原價格出售者,處1倍至3倍罰鍰。
|
符合比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
|
97.12.26所得稅法第5條之1、第17條、第126條
調整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
|
1.增加消費能力,誘發及增裕稅收。
2.預計享受減稅利益之受益戶數達360萬戶。
3.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98.1.17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
減徵2,000c.c.以下汽車及150c.c.以下機車貨物稅,實施至98年12月31日。
|
1.增加消費,活絡內需市場,增加就業人口,以提振經濟景氣。
2.預估優惠汽車242,366輛、機車776,719輛。
|
98.1.21稅捐稽徵法第28條
明定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溢繳之稅款,退稅不以5年為限。
|
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民眾對國家施政之信賴感。
|
98.1.21所得稅法第39條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放寬為10年。
|
1.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2.依據96年度申報資料,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66,274件,藍色申報案件217件,經核定前10年虧損得扣除。
|
98.1.21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結構調降為單一稅率10%,且分別調高免稅額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
|
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資本運用效率,促使海外資金回流,逐步提振及活絡國內經濟動能。
|
98.4.22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衍生性金融商品利息所得個人按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採合併課稅。
|
1.符合租稅公平,並促進金融市場之整體及平衡發展。
2.99年1月1日起實施。
|
98.5.13菸酒稅法第8條
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
租稅負擔合理化,減輕民眾購買米酒之負擔,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
|
98.5.13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4條、第33條、第48條之1
明定實質課稅原則、限制出境處分文書之附記、送達及租稅資訊保護等。
|
疏減訟源,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
98.5.27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單一稅率20%,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30%、20%、12%、5%,適用稅率5%之課稅級距提高為50萬元。
|
1.提升產業競爭力,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
2.估計70萬家營利事業及380萬戶個人共享減稅利益。
3.99年1月1日起實施。
|
98.5.27稅捐稽徵法第47條
增訂登記之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對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更臻周延。
|
98.6.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
免徵低底盤、天然氣、油電混合動力、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貨物稅,為期5年。
|
建構無障礙及更友善之乘車環境,並達成削減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
|
98.6.10記帳士法第4條及第39條
配合民法總則編等部分條文之修正,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法規一致性。
|
一、以促產條例落日增加稅收1,483億元為財源,辦理下列改革:
1.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減稅808億元。
2.調降綜合所得稅稅率,減稅248億元。
3.調整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稅216億元。
4.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等4項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減稅300億元。
稅收增減結果,減稅89億元,嗣後透過促進投資、增加消費等誘發效果,所增裕之稅收,應足資彌補上開缺口。
二、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並調高免稅額,減稅192億元。
調降稅率後,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相對減輕,可支配所得增加,誘發消費及增加支出,並減少資金外流及促使海外資金回流,投入股市、房市及重大投資,可誘發後續之相關稅收,將逐步提振及活絡國內經濟動能,預期對整體稅收有正面影響。
三、減徵汽、機車貨物稅:
減稅車輛之銷售量如回升至96年水準,98年汽、機車貨物稅將可徵起348.55億元,較97年度352億元減少3.45億元。
四、截至目前為止,修正15項租稅法案,其中對稅收尚無影響或影響極輕微之法案占多數,藉由上開修法之實施,普遍減輕民眾負擔,提供租稅誘因,促進經濟發展;租稅減免短期雖造成收支短絀,長期透過產生之回饋及誘發效果,將有助於財政之穩健,整體而言,尚符合租稅中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