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或秘密方法給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的營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3.75% 之優惠。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營業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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