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受僱國外企業,來台履行商務合約,總計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停留逾90天者,不論是否持有居留證或工作證,境外僱主給付的報酬,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向我國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無論是持有效簽證停留30天以內,或以免簽證入境(目前共有美、英、澳、日、韓、歐盟等38國)的外籍人士,合計一個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90天,即使領有工作證或居留證,都要到停留地國稅局申報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未申報繳稅者將無法離境。
工作證或居留證僅屬勞委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管理外國人士來台合法工作,或合法居(停)留的證明文件,相關證件與應否報繳所得稅無關。財政部提醒與國外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的國內企業,應留意並告知履約外籍人士注意我國相關課稅規定。
依據規定,外籍人士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即為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外籍人士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在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居留在台北市者,應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報稅手續。凡居留天數未逾183天者,均採就源扣繳,稅率為20%。
財政部提醒來台工作的外籍人士,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以致形成欠稅者,稽徵機關將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其出國手續。
財政部舉例,在台無分支機構的外商公司A,因承攬我國工程技術檢驗工作,依約派遣外籍人士甲來臺履約,並擔任工程顧問。
甲在97年度多次來台擔任工地監工,每次停留14天,直至工程結束,97年共計在台居留98天。甲若未至停留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不但需補稅且無法順利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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