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法務/政治現金 捐逾10萬就違法
政治獻金,近來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似乎成了企業的禁忌話題。無獨有偶,日本也傳出政黨不當收受政治獻金,導致黨魁祕書遭逮捕的消息。
我國在93年公布政治獻金法(以下稱「本法」),但向來很少引人注意,不過,現代企業的求生之道,就是要遵守遊戲規則,當然必須對本法所建立的規則有所了解。 所謂「政治獻金」,並不以現金為限,凡是企業「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均屬之。因此,企業倘若無償提供競選場地、捐贈選舉物資(如便當、飲料等),或甚至提供人力協助競選等,均可能構成政治獻金,而有本法適用。
企業最關注的焦點,莫過於何種行為可能會構成違法捐贈?謹舉數例說明。
第一、由於本法明確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並且「必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因此,倘若候選人要求企業將政治獻金匯入前揭人等專戶以外之帳戶,即屬違法捐贈。
第二、「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因此,倘若企業將捐款化整為零,或者以現金捐贈超過10萬元以上之款項,即係違法捐贈。
第三、企業之政治獻金,有金額上限之限制。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得超過600萬元。
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不同之擬參選人,則不得超過200萬元。倘若企業超額捐贈,亦屬於違法捐贈。
第四、「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以及「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否則,屬違法捐贈。
企業違法捐贈政治獻金的後果,輕則受本法罰鍰的處分,「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重則可能遭受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的訴追。
例如承攬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案,且在契約履行期間的廠商,以交付現金方式,捐贈超過法定上限之政治獻金予投資案所在地的地方首長,同時違反前述第二、三、四例的規定,即可能招致檢調單位的偵查,而認為有觸犯行賄罪之嫌疑。
所以,依本法規定辦理政治獻金捐贈事宜,在規定的時間、方法、金額等限制下辦理捐贈,可以有效為企業劃定防火牆,避免遭受刑事訴追,現代企業對此遊戲規則,實不可輕忽。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