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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變更地址或名稱後,開立統一發票請記載新地址及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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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變更地址或名稱時,除須依規定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記載新地址及名稱,以免被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人名稱及地址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一般營業人開立手寫統一發票時均以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方式,履行稅法所規定之記載事項。惟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漏未修改收銀機相關欄位,致發生統一發票記載錯誤情事。
該局最近接獲檢舉,指某商家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之地址明顯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調查發現,該商家甫遷移地址,雖已完成相關變更登記,惟於新址營業時,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漏就收銀機相關欄位做調整,致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仍記載舊地址。經該局取證後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名稱、地址等相關欄位的修正經常被忽略,請營業人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